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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这种情况幼儿园可停课

来源: 商丘市政府网编辑: 好教育网(haojiaoyu.net)发布于: 2018-12-09浏览人数:3327

[摘要] 好教育网(haojiaoyu.net) (原标题:商丘市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遇到这种情况幼儿园、中小学校可停课!) 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商丘市重污染天气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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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商丘市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遇到这种情况幼儿园、中小学校可停课!)

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商丘市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商丘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其规定的措施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强化预防、预警工作,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技术等保障和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降低污染危害。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全市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指挥和管理应急机构、力量等,统筹做好本区域的预警和响应工作。

(3)科学预测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下设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以下简称大气工作组),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相关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市级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大气工作组设在市环保局,大气工作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养护中心、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商务局、商丘供电公司等部门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减排清单,督促辖区内企业和施工工地、拆迁工地落实限产限排、停工停业、防尘降尘等措施,督促辖区有关部门履行环境应急职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2)市委宣传部:

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3)市应急办: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启动和解除通知的发布,做好市政府各项应急指令的上传下达,通知各成员单位启动预案。负责综合协调、应急值守等工作,并向市政府及省应急办报送情况。

(4)市环保局:

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会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确定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实施督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5)市气象局:

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会同环保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发布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6)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督促电力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7)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负责组织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督促非电力工业企业落实限产限排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8)市公安局:

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大型集会的管控,实施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9)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公路建设和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督促道路运输车辆做好封闭和防尘措施,加强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加大公交应急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加强交通工程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0)市公路养护中心:

负责督促干线公路施工工地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督促睢阳区、梁园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重点做好高速环城外五公里道路保洁工作;督导各县(市、区)做好辖区内干线公路保洁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监督建筑施工工地落实停工停业措施,确定建筑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2)市城市管理局:

负责督促加大道路吸尘、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树叶),做好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城区河道治理扬尘防治;督促工程渣土车和混凝土搅拌车等易产生扬尘车辆落实停运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3)市水利局:

负责河道整治施工(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治理、休闲、水利、美化等所有工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由水利局主管的工程)和河道内砂石行业扬尘污染防治和减排,监督建设和施工单位落实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湿法作业、密闭运输等防尘措施,查处未按规定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停工停业强制性减排措施,确定水利工地减排清单,指导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地编制应急减排预案;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4)市教育体育局:

负责督导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5)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重污染天气医疗卫生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16)市农业局:

负责督导各县(市、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禁烧工作落实情况。

(17)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督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发布健康防护信息。

(19)市商务局:

做好成品油市场供给,保证市场油品质量,推进油品配套升级。

(20)商丘供电公司:

负责提供有关企事业单位用电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对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指令和拒不落实减排措施的用电单位实施电力管控措施。

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1)建立健全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要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本行政区域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3)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分为3个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

预测AQ1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

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l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全市3个及以上区域相邻的县(市、区)同时达到橙色或红色预警条件时,启动该级别的市级预警。

(2)当各县(市、区)达到上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启动本地相应级别预警。

(3)当接到省环保厅、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及本地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 预警发布。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的发布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预警信息时,要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3.2.4 预警级别的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市级发布预警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4.2.1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和有关专家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按空气质量预报的上限对是否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提出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4.2.2 预警启动。

(1)市级应急响应。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预警建议后,决定启动应急预警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发出预警启动指令。预警应提前24 小时发布,紧急情况下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单个县级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事发地县(市、区)可依据辖区空气质量自行启动本级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执行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但市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时,必须按照市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

(2)区域应急联动。

省级启动预警响应时,应按照省级指令,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关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督导落实。

4.2.3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启动指令后,应迅速协调安排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和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广大市民注意健康防护,减少室外活动,不参与户外大型集会,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减少私家车出行;提醒有关单位和企业暂停或调整生产作业工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燃煤用量。

4.2.4 信息报告。

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及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5 应急响应。

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预警启动指令后,抓紧做好应急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工作,并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应急实施过程中调整应急级别时,各单位应立即实施调整后的应急措施。

4.2.6 情况反馈。

自接到应急预警指令后,各成员单位每天分两次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应急开展情况,特殊或紧急事项要及时报告。

4.2.7 督导督查。

应急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督导,督促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别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督查。

4.2.8 应急终止。

当监测或预测AQI≤200,且将持续36 小时以上的,经领导小组批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预警解除指令(应急终止程序与应急响应启动程序一致)。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接到预警解除指令后,终止执行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4.2.9 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5日内,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应急实施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汇总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响应情况后,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报告》,对全市应急响应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市政府。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评估、应急减排措施评估、应急总体效果评估、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4.3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信息: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外出需采取适当的健康防护措施;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开展室外课程及活动,有条件的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诊疗时间;有关机构暂停举办大型室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1~2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调低1~2摄氏度,尽量减少散烧煤使用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大对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保部门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各县(市、区)建成区内停止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

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等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落实禁止树叶、垃圾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公安部门严格落实禁止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工业和信息化、环保部门严格督导相关企业落实错峰生产规定。电力部门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导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停止作业。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责任追究。

4.3.2 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展改革部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

机动车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有条件的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公安部门可视情扩大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限行区域。

其他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3.3 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健康防护措施。教育体育部门根据实际污染浓度(AQ1日均值达到500时)可视情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在本地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再减排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机动车限行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加强易堵路段交通疏导,从严控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城市建成区内对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实施限行,过境车辆绕行主城区和县城区。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

5.1 编制原则

应急减排清单包括所有涉气企业清单,长期停产企业应当在清单中注明。当应急减排措施满足应急减排比例总体要求时,原则上可不对其他涉气污染源采取管控措施。确定应急减排清单,一是应当优先确定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和扬尘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二是选择排放量大且减排措施能快速落实的企业;三是选择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及移动源(主要是重型货运车)。

5.2 完善应急减排清单信息

工业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减排措施和相应的减排量。移动源项目清单应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减排量等信息。

5.3 编制应急减排清单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编制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评估工业减排量;市环保局负责确定减排行业和减排比例,各县(市、区)环保局负责确定具体企业。城管、住建、水利、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编制扬尘工地应急减排清单,评估扬尘减排量。公安部门负责确定移动源减排清单,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评估工作。

5.4 减排清单动态调整

每年对应急减排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清单进行一次调整完善,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5.5 禁止列入减排清单的情形

已经关闭取缔或自行破产的企业、正在建设尚不具备生产排污的企业以及供气、供热、供电、供水、供油在内的民生抢修工程等禁止列入应急减排清单。

5.6 安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在企业入口醒目位置安装“商丘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应急减排公示牌”,简要公示企业应急减排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主要设备和生产工艺、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具体流程、不同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和减排量(具体到窑炉、生产线和生产工艺)、监督电话等事项,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应急减排措施

6.1 工业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主要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石化、玻璃、焦化等连续生产型企业,采取严格排放标准、延长出焦时间、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实现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受工艺和安全运行的制约,应急启动前已经以较低工况、负荷运行,无法达到再次减排要求的,以最低工况、负荷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

根据企业能源结构、工艺特点、排放等级,科学制定管控措施,实施“不同燃料不同要求,不同排放不同政策,不同工艺不同措施”绿色调度制度,重点管控燃煤型、窑炉型、高排放和不达标企业,不搞“一刀切”。凡达到国家清洁化生产标准或超低排放标准、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且加装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错峰生产和应急减排原则上实行优惠及豁免政策。

6.2 扬尘源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当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实现。对塔吊和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6.3 移动源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可采取特定区域柴油货车禁行的措施。

预案保障

7.1 宣传引导

组织全市各新闻媒体和职能部门,积极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预警信息发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通过电视、广播、微信、报纸等途径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和健康防护措施;普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鼓励公众参与应对工作,从自身做起,倡导绿色生活,积极监督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局面。

7.2 应急演练

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以及企业重污染天气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天气预测适时组织演练,加强协调配合,提高整体联动能力,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资金和技术支持

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予以保障,包括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和运行、应急技术支持、应急装备、监测与预警能力建设、实施效果评估和预案演练等所需的资金,按照规定列入部门预算。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家组,为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考核和奖惩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监督考核,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对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单位和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依规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未能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应急措施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缺失、懒政怠政、为官不为的,依法依规严格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

9.1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未执行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9.2 有关单位和企业拒不执行市政府应急响应指令,强行施工或污染大气环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供水供电部门应予配合。

附则

10.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108号)同时废止。

10.2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要依照本预案,对原来的预案或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做好与现行预案的衔接,并向社会公开。

10.3 应急减排措施以应急启动指令为准,如有必要,可进一步加大减排力度。

10.4 减排清单和纳入标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上级要求组织环保、住建、水利、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另行研究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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